
没有获得PVOC认证COC处理方法如下:
i. 所有进口商/清关代理必须在相关的入境口岸向KEBS提交已提交的报关单(即等待海关批准的报关单)。
ii. 有关进口商/清关代理须向KEBS支付相当于报关价值15%的目的港检验费,并以KEBS为受益人签署同等金额的保证金。
iii. KEBS检查员应在入境港进行100%的核查,并编写检查报告。应酌情抽取样品进行分析和参考。样本应提交给KEBS实验室,根据肯尼亚的相关标准或核准的规格进行分析。
iv. KEBS OIC应将检查报告和/或实验室测试报告提交给KEBS检查主管,以确定是否符合相关肯尼亚标准或经批准的规格的要求。
v. KEBS检验主管将与质量保证和工业主任及MDs办公室协商,根据上文X(iv)段所述报告向KRA和进口商传达X终决定。
vi. 如果托运的货物符合要求,海关总署将向其发出合格证,以便其处理和批准申报。
vii. 符合规定的货物的进口商/清关代理应在入境口岸向KEBS官员出示经海关批准的条目,以便X后放行,条件是申报价值与海关批准价值相同。如果海关提高了价值,则进口商/清关代理应就核定价值与X初申报价值之间的差额支付15%的目的地检查费。
viii. 对于符合规定的货物,进口商所执行的保证金应予取消。
ix. 如果托运货物不符合规定,将向进口商发出拒绝证书,并抄送韩国海关总署。
x. 拒收货物的进口商应自费将货物重新运回原产国。
xi. 所有被拒绝的货物自拒绝之日起30天内未重新发货,KEBS将销毁,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xii. 被KEBS销毁的货物的进口商应没收其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