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升降平台,简易升降货梯,深圳简易升降机一种定制产品,它是通过人工操作,使货物起重升降,完成上下层安全运输的设备。简易液压升降机根据类型可分为:剪叉式简易液压升降机和导轨式简易液压升降机。简易液压升降机的起升高 度从1米至20米不等,并可根据用户要求定做特殊规格的简易液压升降机。简易升降平台,简易升降货梯,深圳简易升降机简易液压升降机主要用于工厂流水线、货物仓库、停车场、码头、建筑、物流等的高空货物上下运输。升降货 梯升降系统,是靠液压泵站驱动,故也被称作液压简易液压升降机。 具体咨询0755-29199655 联系人:刘小姐
简易升降平台,简易升降货梯,深圳简易升降机主要功能:手动开门、自动停层平层、平层防坠装置、离站时自动锁门功能、运行方向显示、指令确定方向、端站限位,极限保护、基站锁梯、轿厢照明、断错相保护、停层保险锁保护、检修运行、安全钳、限速器保护、断绳、松绳保护、手动急停保护、故障显示与报警功能
注意事项
★ 井道墙体的耐压强度不低于24MPa,井道结构如下:
a、井道系混凝土结构时,按图示要求埋设预埋件;
b、井道系砖墙结构时,按图示要求埋设预埋件或按图示预埋件位置设置圈梁,如井道为烧结空心砖时,也可选择用c25混凝土灌实墙体;
★ 井道壁应是垂直的,井道水平尺寸是用铅垂线测定的X小净空尺寸,允许偏差0~+50mm;
★ 井道应为升降机X,不得装设与升降机无关的设备(如管道、电缆等)。升降机井道应X阻止人体进入;
★ 用户将动力照明电源送到机房内的门侧高1500mm,并配置与电源容量相应的带漏电保护器的控制开关;
★ 用户提供一个接地电阻值小于4欧姆的接地装置;
★ 底坑应防水,缓冲器座按图示位置预留钢筋,待安装时配合浇造;
★ 为了方便检修人员进入底坑,应在底坑内设置一个从底层厅门进入底坑的检修爬梯;
★ 升降机井道应不设置在人们能够到达的空间上面;
注:1、井道的深度F等于轿厢的外深E+400mm;
2、井道的宽度D等于净开门的外宽A/2*3+400mm,但不能小于轿厢外宽C+400mm;
3、层门的门洞宽度B等于净开门宽度A+100mm;
4、层门的门洞高度H等于净开门高度G+20mm;
简易升降平台,简易升降货梯,深圳简易升降机简易升降机安全技术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简易升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辖区内额定起重量不小于500 kg的强制式、曳引式和液压直顶式简易升降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电梯、施工升降机和机械式停车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X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X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T 7024-2008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 8903-2005电梯用钢丝绳
GB 8918-2006重要用途钢丝绳
JG 135-2000杂物电梯
3 术语和定义
GB/T 7024-2008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简易升降机
以电动葫芦、曳引机、卷扬机、液压泵站等作为驱动装置,通过钢丝绳、链条、液压油缸等带动载物装置,在井道内沿垂直或与垂直方向倾斜度小于15 °的刚性导向装置运载货物的起重机械。
3.1.1
强制式简易升降机
利用链条或钢丝绳悬挂的非摩擦方式驱动的简易升降机。
3.1.2
曳引式简易升降机
利用曳引绳和曳引轮绳槽摩擦力驱动的简易升降机。
3.1.3
液压直顶式简易升降机
利用液压油缸直接驱动的简易升降机。
3.2
载物装置
简易升降机用于装载货物的部分。载物装置应采用货厢形式,其尺寸和结构型式应便于装卸货物,不得采用平板、平台等形式。
3.3
额定起重量
设计所规定或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或检验机构认定的货厢内允许X大载荷。
3.4
提升高度
从底层端站楼面至顶层端站楼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3.5
停层防坠落保护装置
防止简易升降机在停层装卸货物时货厢发生非正常滑移、坠落的安全装置。
3.6
运行防坠落保护装置
防止简易升降机在运行过程中由于悬挂装置脱落、断裂等导致货厢坠落的安全装置。
3.7
简易升降机驱动主机
用于驱动和停止简易升降机的装置。
3.8
机房
安装驱动主机及其附属设备的X房间。
3.9
平衡重
为节约能源而设置的平衡货厢重量的装置。
4 基本要求
4.1 简易升降机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应由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应资质许可的单位进行。
4.2 简易升降机仅用于装载货物,不得载人运行。
4.3 简易升降机的设计、使用参数应在以下范围内:
a) 额定起重量不大于1 000 kg;
b) 额定速度不大于0.5 m/s;
c) 停靠站数不大于4站;
d) 提升高度不大于15 m。
注:对于驱动装置为电动葫芦且标称额定起重量大于1 000 kg的简易升降机,应当认定为额定起重量不小于500 kg。
4.4 简易升降机不得在有爆炸性气体、可燃性粉尘及腐蚀性气体环境中工作,并不得装运熔融金属、炽热金属、熔融非金属、易燃或易爆物品。
4.5 新建筑物内的井道,如设计明确为电梯井道的,不得安装简易升降机;不得将现有电梯更换、改造为简易升降机。
4.6 升降作业平台不得安装在建筑物的井道内。
简易升降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应予报废。
5 井道
5.1 总则
5.1.1 简易升降机对重(或平衡重)宜与货厢安装在一个井道内。
5.1.2 简易升降机井道不得设置在人员能到达空间的上面。井道应是简易升降机X的,井道内不得装设与简易升降机无关的设备。
5.1.3 井道应设置永久性的电气照明装置,即使在所有的门关闭时,在货厢顶和底坑地面有足够的照度以便于维修。
5.2 井道的封闭
5.2.1 封闭
简易升降机井道一般由无孔的墙、底板和顶板完全封闭起来。只允许有下述开口:
a) 层门;
b) 检修门、活板门;
c) 火灾情况下,排出气体和烟雾的排气孔;
d) 井道与机房之间的永久性开口。
特殊情况下从层站地面2.5 m高度以上,可以使用网格或穿孔板。网格或穿孔板孔的尺寸无论在水平方向或垂直方向测量,均不大于75 mm。
5.2.2 检修门、活板门
5.2.2.1 检修门和活板门应是无孔的,并且应具有与层门一样的机械强度。
5.2.2.2 检修门、活板门均不得向井道的内部方向开启。
5.2.2.3 检修门、活板门均应装有一个用钥匙开启的锁,当检修门和活板门开启后不用钥匙也能将其关闭并锁住。检修门即使在锁住情况下,也应能不使用钥匙从井道内部将门打开。
5.2.2.4 所有的检修门、活板门均应装有一个电气联锁装置,以确保简易升降机只有在所有的检修门、活板门均关闭时才能启动或继续运行。
5.3 井道壁、底面和顶板
井道结构至少应能承受下述载荷:
a) 简易升降机驱动主机施加的;
b) 停层防坠落保护装置动作产生的;
c) 运行防坠落保护装置动作瞬间经导向装置施加的;
d) 缓冲器动作产生的;
e) 货厢装载、卸载产生的载荷等。
井道的壁、底面和顶板应采用坚固的非易燃材料建造,这种材料的本身不应助长灰尘的产生,并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
5.4 井道的顶部空间
5.4.1 曳引式简易升降机的顶部空间
5.4.1.1 当对重完全压在它的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足下面四个条件:
a) 货厢导向装置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1 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b) 货厢顶部站人平面与井道顶的对应位置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0 m;
c) 井道顶的X低部件与固定在货厢顶的设备的X高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应不小于0.1 m;
d) 货厢上方应有足够的空间,该空间的大小以能容纳一个0.5 m×0.6 m×0.8 m的长方体为准,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
5.4.1.2 当货厢完全压在它的缓冲器上时,对重导向装置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1 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5.4.2 强制式简易升降机的顶部空间
5.4.2.1 当货厢位于上极限位置时,应同时满足5.4.1.1规定的四个条件。
5.4.2.2 当货厢完全压在它的缓冲器上时,平衡重(如有)导向装置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1 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5.4.3 液压直顶式简易升降机的顶部空间
当柱塞通过其行程限位装置而到达极限位置时,应同时满足5.4.1.1规定的四个条件。
5.5 底坑设施及底坑空间
5.5.1 井道下部应设置底坑,底坑应保持清洁。除了缓冲器和导向装置的底座以及排水装置以外,底坑的底部应光滑平整,不得渗水。
5.5.2 底坑内应设置:
a) 停止装置,该装置应在打开层门去底坑时和在底坑地面上均容易接近,且符合13.8.2的要求;
b) 固定照明装置及开关;
c) 当底坑深度X过1.2 m时,应设置固定的爬梯。
注:如采用井道灯作为底坑照明的,底坑内应设置井道灯的开关。
5.5.3 底坑空间
5.5.3.1 当货厢完全压在它的缓冲器上时,强制式和曳引式简易升降机的底坑空间应同时满足下面二个条件:
a) 货厢底部X低部件与底坑对应位置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1 m;
b) 底坑中应有足够的空间,该空间的大小以能容纳一个不小于0.5 m×0.6 m×1.0 m的长方体为准,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当底坑空间无法容纳该长方体时,简易升降机应设置相应装置以防止人员在底坑时货厢向下运行或坠落。
5.5.3.2 液压直顶式简易升降机的柱塞到达X低位置时,底坑空间应同时满足5.5.3.1中的二个条件。
6 机房
6.1 总则
6.1.1 简易升降机驱动主机及其附属设备宜放在一个X的机房中,该机房仅允许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6.1.2 机房不得用来作为简易升降机以外的其它用途,也不得设置非简易升降机用的电缆、导管或装置。
6.2 通道
6.2.1 通往机房的通道应设永久性电气照明装置,以获得适当的照度。
6.2.2 应提供人员进出机房的安全通道。应X先考虑使用楼梯,如果不能用楼梯,应使用符合GB 6067-1985中1.6规定的直立梯或1.7规定的斜梯。
6.3 结构
6.3.1 机房应采用经久耐用和不易产生灰尘的材料建造,应具有坚固的结构,能承受预定的载荷,并能适应各种天气条件,通风良好。
6.3.2 机房应有足够的尺寸,以确保人员安全和方便地对有关设备进行作业,尤其是对电气设备的作业。
6.3.3 机房门的尺寸应便于人员的出入,并且门应能锁住。
6.3.4 机房地板上的开孔尺寸,在满足使用条件下应减到X小。
为防止物体通过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包括通过电缆用的开孔坠落的危险,应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凸出地面至少50 mm。
6.4 检修平台
采用无机房形式的简易升降机应在井道内设置具有足够强度的检修平台,检修平台应当采取以下三种形式之一:
a) 以底坑地面作为检修平台;
b) 以货厢顶部作为检修平台,并在适合检修位置设置附加托架;
c) 在井道顶部装设X的检修平台,并设置符合5.2.2规定的检修门。
6.5 机房或检修平台设施
机房或检修平台应设置:
a) 停止装置(仅对于检修平台),该装置应在检修平台的入口附近,用来停止简易升降机或使简易升降机保持停止状态,并应符合13.8.2的要求;
b) 固定照明装置,控制照明的开关应安装在接近入口并便于操作的位置上;
c) 电源插座;
d) 消防设施(仅对于机房)。
7 层门
7.1 层门的设置
7.1.1 面对货厢入口的井道开口处应装设手动开闭的无孔层门。当对在用的简易升降机进行改造时,由于井道尺寸限制无法装设无孔层门的,允许采用旁开式可折叠栅栏门,栅栏门开门净宽度不应大于1 200 mm,当栅栏门完全关闭时,栅栏柱中心距不应大于130 mm。
7.1.2 层门的净高应不大于2 000 mm。
7.1.3 层门门扇及其框架的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对于栅栏门,栅栏柱应由两条槽型钢材制成,槽型钢材壁厚不应小于2 mm;栅栏门全高应至少设两档斜撑,斜撑材料厚度不应小于1.5 mm,且X长斜撑至少应连接5根栅栏柱。
7.2 无孔层门门扇与门扇、门套的边缘间隙
无孔层门关闭时,门扇之间、门扇与立柱或地坎之间的间隙应不大于10 mm。
7.3 层门、货厢门的地坎间隙
每个层门应设有足够强度的地坎,且与货厢入口边缘的间隙应不大于30 mm。
7.4 无孔层门门缝间隙
在无孔层门的开启方向上,以150 N的人力施加在一个X不利的点上,7.2规定的间隙可以大于10 mm,但不得大于下列值:
a) 对旁开门,30 mm;
b) 对中分门,总和为45 mm。
7.5 层门电气联锁
7.5.1 层门应设电气联锁装置,在正常操作的情况下,如果有一个层门或多扇层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则货厢应不能启动或继续运行。
7.5.2 层门电气联锁开关应采用符合12.6规定的安全触点型式。
7.6 层门机械联锁
7.6.1 层门应设机械联锁装置,该装置的啮合长度应不小于7 mm,开锁区域不大于层站水平面以上或以下75 mm,且除非货厢正好处于开锁区域,否则不可能将一个层门或多扇层门中的任何一扇门打开。
7.6.2 层门电气联锁和机械联锁的配合应保证货厢离开开锁区域后机械联锁能可靠啮合。
7.6.3 锁紧元件及其附件应是耐冲击的,应用金属制造或加固;锁紧元件应用重力或弹簧来产生和保持锁紧状态,即使弹簧失效,重力也不应导致开锁。
7.7 主动门与被动门的联动保护
对滑动式层门,主副门之间应采用刚性连接或在副门上设附加的电气联锁装置。
7.8 无孔层门的紧急开锁装置
各无孔层门上均应设自动复位的紧急开锁装置,且动作灵活,复位可靠。
7.9 层门工作状况
各层门悬挂装置和移门机构应灵活可靠,运行无异常声音和明显跳动。
8 货厢、对重(或平衡重)
8.1 货厢结构
8.1.1 简易升降机的货厢应是刚性结构,除了货厢门以及必要的检修窗外,货厢其它表面应完全封闭。
8.1.2 至少应装设两对导轮或导靴,导轮或导靴应固定可靠且便于更换。
8.1.3 货厢壁、货厢底板和货厢顶以及货厢结构件均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以承受简易升降机正常运行时,或货厢撞击到缓冲器上时,或运行防坠落保护装置以及停层防坠落保护装置等起作用时的载荷。
8.1.4 货厢不得使用易燃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和烟雾的材料制成。
8.1.5 当货厢顶外侧边缘离井道壁的自由距离X过300 mm时,货厢顶部应加设高度不小于700 mm中间间隔不大于350 mm的护栏。
8.2 货厢的X大X面积和额定起重量关系
货厢的X大X面积和额定起重量关系见表1。
表1 货厢的X大X面积和额定起重量关系
额定起重量(kg) | X大X面积(m2) | 额定起重量(kg) | X大X面积(m2) |
500 | 2.10 | 750 | 2.85 |
525 | 2.18 | 800 | 3.00 |
600 | 2.40 | 825 | 3.08 |
630 | 2.49 | 900 | 3.30 |
675 | 2.63 | 975 | 3.53 |
700 | 2.70 | 1000 | 3.60 |
注:对中间起重量其面积由线性插入法确定。 |
8.3 货厢高度
货厢净高度应不大于2 000 mm。
8.4 货厢入口
8.4.1 货厢的入口应装设手动开闭的货厢门。
8.4.2 货厢门宜采用无孔门,如货厢门采用可折叠栅栏门的,当栅栏门完全关闭时,栅栏柱中心距不应大于130 mm。
8.4.3 无孔货厢门关闭后,门扇之间及门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应不大于10 mm。
8.4.4 简易升降机处于平层位置时,货厢地坎、门框架或滑动门的X近门口边缘与井道内表面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大于150 mm。当该距离大于150 mm时,应有措施防止人员从货厢内部打开货厢门。
8.4.5 货厢门应设电气联锁装置,在正常操作的情况下,如果有一个货厢门或多个门扇的货厢门中的任何一个门扇开着,则货厢应不能启动或继续运行。
8.4.6 货厢门的电气联锁开关应采用符合12.6规定的安全触点型式。
8.4.7 货厢门应设有机械锁定装置,以保证运行时不会自动打开。
8.4.8 每一个货厢地坎上应按照底坑深度装设相应高度的护脚板,当底坑深度足够时,护脚板垂直部分高度应不小于0.75 m,其宽度应不小于相应层站入口的净宽度。
8.5 照明
货厢内应设置永久性的照明装置,货厢地板上的照度不应小于50 lx。
8.6 对重和平衡重
8.6.1 如果对重(或平衡重)由对重块组成,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它们移位,可以把对重块固定在金属框架内或者至少用两根拉杆将对重块固定住。
8.6.2 对强制式简易升降机,不应使用对重,但可以使用平衡重。
9 驱动主机
9.1 驱动主机的设置和安装要求
每台简易升降机至少应有一台X的驱动主机。驱动主机的承重梁应有足够的强度,承重梁如需埋入承重墙内,则支承长度应X过墙厚中心20 mm,且不小于75 mm。
9.2 货厢、对重(或平衡重)的驱动
9.2.1 驱动方式
简易升降机可采用电力驱动和液压驱动两种方式。
9.2.2 电力驱动方式
9.2.2.1 电力驱动简易升降机应设有符合9.3要求的制动系统。
9.2.2.2 如果采用皮带将单台或多台电机连接到带有制动器的组件上,则X少使用两根皮带。
9.2.2.3 如使用悬臂式曳引轮或链轮时,应采用X的预防措施,以达到以下要求:
a) 避免钢丝绳脱离绳槽或链条脱离链轮;
b) 驱动主机不装设在井道上部时,避免杂物进入绳与绳槽之间(或链条与链轮之间)。
采取的措施不应妨碍对曳引轮或链轮的检查和维修。
9.2.2.4 切断驱动主机的电动机和制动器的电流至少应由两个X立的电气装置实现。
9.2.3 液压驱动方式
9.2.3.1 液压驱动简易升降机应采用直接顶升式。
9.2.3.2 液压泵站的控制应符合:
a) 对于向上运行,电动机的电源应由两个X立的接触器切断,接触器的主触点应直接串联于电动机的供电电路中;
b) 对于向下运行,下降阀的供电应由两个X立的接触器切断,接触器的主触点应直接串联于下降阀的供电电路中。
9.3 电力驱动主机的制动系统
9.3.1 总则
9.3.1.1 电力驱动简易升降机的制动系统,在下列情况时应能自动制动:
a) 动力电源失电;
b) 控制电路电源失电。
9.3.1.2 制动系统应具有一个机-电式的制动器(摩擦型)。
9.3.2 制动器
9.3.2.1 当货厢装有125% 额定起重量并以额定速度下行时,操作制动器应能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9.3.2.2 制动器应与曳引轮(卷筒或链轮)刚性连接。
9.3.2.3 正常运行时,制动器应在持续通电下保持松开状态。
9.3.2.4 当简易升降机电动机的供电电源断电时不应因接地、故障短路或剩磁使制动器松开。
9.3.2.5 装有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的驱动主机,当用手松开制动器时需以一持续力去保持其松开状态。
9.3.2.6 制动器的制动应靠闸瓦、衬垫或制动臂作用在制动轮(盘)上,不得使用带式制动器。
9.3.2.7 制动器零部件的报废应符合GB 6067-1985中2.6的规定。
9.4 机械设备的防护
9.4.1 对可能产生危险并可接近的旋转部件应提供X的保护。但曳引轮、盘车手轮、制动轮及任何类似的光滑圆形部件除外,这些部件应涂成黄色,或至少部分地涂成黄色。
9.4.2 滑轮和(或)链轮,应安装一个用以防止悬挂绳或链条松驰时脱离绳槽或链轮的装置。
10 悬挂装置和导向装置
10.1 悬挂装置
10.1.1 悬挂方式
10.1.1.1 强制式简易升降机和曳引式简易升降机的货厢和对重(或平衡重)应用钢丝绳或钢质链条悬挂。
10.1.1.2 钢丝绳的公称直径不小于8 mm。
10.1.1.3 曳引钢丝绳的特性应符合GB 8903-2005的规定,强制驱动钢丝绳的特性应符合GB 8918-2006的规定。
10.1.1.4 曳引钢丝绳X少应有两根,每根钢丝绳应是X立的;强制式简易升降机可以采用一根钢丝绳或钢质链条。
10.1.2 钢丝绳卷绕装置的直径与钢丝绳的直径的比值
钢丝绳卷绕装置的直径与钢丝绳的直径之比应满足:
a) 对于曳引驱动方式,曳引轮、导向轮(或滑轮)的节圆直径与悬挂绳的公称直径之比应不小于30倍;
b) 对于强制驱动方式,卷筒的节圆直径与悬挂绳的公称直径之比应不小于14倍,滑轮节圆直径与悬挂绳的公称直径之比应不小于16倍。
注:平衡滑轮的节圆直径与悬挂绳的公称直径之比可减少至X小为10倍。
10.1.3 悬挂绳(链)的安全系数
悬挂货厢和对重装置的钢丝绳或链条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
10.1.4 悬挂绳(链)的安装与使用要求
10.1.4.1 钢丝绳末端应固定在货厢、对重或悬挂部位上,其固定方式与性能应符合GB 6067-1985中2.2.9的规定,电动葫芦上的钢丝绳压板不得少于3块,钢丝绳和端接装置的结合处至少应能承受钢丝绳破断负荷的80%。不得使用编织接长的钢丝绳。
10.1.4.2 每根链条的端部应用合适的端接装置固定在货厢、对重或悬挂部位上,链条和端接装置的接合处至少应能承受链条X小破断负荷的80%。
10.1.4.3 钢丝绳断丝数不得X过表2的规定,钢丝表面磨损量不大于20%,直径减少量不大于公称直径的7%。
表 2钢丝绳断丝报废数
钢丝绳类型 | 测量长度范围 |
6 d | 30 d |
6×19 | 3 | 6 |
8×19 | 5 | 10 |
6×37 | 5 | 10 |
10.1.4.4 链条的报废应符合GB 6067-1985中2.3.4的规定。
10.1.5 曳引驱动简易升降机的曳引条件
曳引驱动简易升降机的曳引条件应满足JG 135-2000中8.3.1的规定。
10.1.6 强制驱动简易升降机钢丝绳的卷绕
10.1.6.1 卷筒上应加工出螺旋槽,该槽应与所用钢丝绳相适应。
10.1.6.2 当货厢停在完全压缩的缓冲器上时,卷筒的绳槽中至少保留三圈钢丝绳。
10.1.6.3 卷筒上只能绕一层钢丝绳。
10.1.6.4 电动葫芦应设有导绳装置,以保证钢丝绳在卷筒上的排绳不紊乱。
10.1.7 各钢丝绳或链条之间的载荷分布
10.1.7.1 采用多根钢丝绳或链条时,至少在悬挂钢丝绳或链条的一端应设有一个调节装置用来平衡各绳或链的张力。
10.1.7.2 如果用弹簧来平衡张力,则弹簧应在压缩状态下工作。
10.1.7.3 调节钢丝绳或链条长度的装置调节后,在工作时不应松动。
10.1.8 主要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用来悬挂货厢、对重(或平衡重)用的吊钩、卷筒、滑轮等主要零部件,除了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GB 6067-1985中2.1、2.4和2.5的规定。
10.2 导向装置
10.2.1 货厢和对重(平衡重)应由各自的刚性导向装置导向。
10.2.2 导向装置及其附件和接头应有足够的强度,能承受运行防坠落保护装置动作时所产生的力和由于货厢不均匀载荷引起的挠曲。此挠曲应予以限制,不得影响简易升降机的正常工作。
10.2.3 导向装置应固定可靠,防止因导向装置附件的旋转而使导向装置松动。
10.2.4 每段导向装置至少应有2个支架,其间距不大于2.5 m。支架的地脚螺栓或支架直接埋入墙的埋入深度不应小于120 mm。货厢导向装置的下端应支承在坚实的地面上。
10.2.5 导向装置工作面接头处应平整光滑,接头台阶不大于0.5 mm。两导向装置顶面间的距离偏差应不大于3 mm。
10.2.6 导向装置顶面与导靴(或导轮)工作面之间的水平间隙应不大于5 mm。
11 液压装置
11.1 总则
11.1.1 液压装置的设计应保证在规定的运转条件下,其油温不X过规定值。
11.1.2 液压装置应有防止空气混入系统的措施。液压系统应设有滤油器。
11.2 液压油箱
11.2.1 油箱应安装密封顶盖,以防止尘埃落入油箱内。顶盖上部应设有带有过滤装置的注油器。对带空滤器的通气孔,其通气能力应满足流量的要求。
11.2.2 油箱内壁应经除锈处理,并喷敷耐油除锈涂料。
11.2.3 油箱应设有显示X高和X低油位的液位计,油箱的油液容量应能满足液压简易升降机正常运行的要求。
11.3 液压泵站
11.3.1 液压泵站应设有过载保护,安全阀的调定压力不应X过额定工作载荷时压力的120 %。
11.3.2 液压泵站应设有压力指示,压力表的量程不应小于额定工作载荷时压力的150 %。
11.4 液压油缸
11.4.1 液压油缸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液压油缸的设计长度,其上下端应有一定的余量,以保证限位和极限开关能可靠动作。
11.4.2 液压油缸的柱塞全伸时应具有自身限位装置。
11.4.3 液压油缸上部须设置排气装置。对于柱塞滑动面正常渗出的油液,应设置收集装置。沉入地下的油缸部分应有防腐措施。
11.4.4 液压柱塞与货厢之间应采用铰接连接结构(缸体对柱塞采用一点支承的除外)。
11.4.5 液压油缸的安装应符合:
a) 油缸中心位置与货厢中心位置应基本一致;
b) 油缸的垂直度不大于1/1 000;
c) 安装油缸支架时,支架上端水平面的水平度不大于1/1 000。
11.5 液压管道及管件
11.5.1 液压系统的液压管路应尽量地短。液压泵站以外的管道联接应采用焊接、焊接法兰或螺纹管接头,不得采用压紧装配或扩口装配。
11.5.2 系统管路中的刚性管道应采用足够壁厚的无缝钢管。用于液压油缸与单向阀或下行阀之间的高压胶管,相对于爆破压力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高压胶管上应打有制造厂名、试验压力和试验日期的永久性标记。
11.5.3 液压管道及管件应加以紧固,管子弯曲处应圆滑,不应有明显的凹痕及压扁现象。如果敷设管道时需穿过墙壁或地板,应用套管加以防护,套管内不应设管接头。
12 电气设备和控制
12.1 总则
12.1.1 机房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护罩壳以防止直接触电,其防护等X应不低于IP 2X。
12.1.2 电气线路对地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
a) 一般环境:0.8 MΩ;
b) 潮湿环境:0.4 MΩ。
12.1.3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金属结构的接地形式应采用TN-S或TN-C-S,接地线应采用黄绿双色绝缘电线。易于意外带电的部件与总电源接地端的连通性能应良好,接地线应分别直接接至接地线柱上,不得互相串接后再接地。
12.1.4 简易升降机电气系统应有短路保护、过载保护和断错相保护功能。
12.2 主开关
12.2.1 在机房内,对应每一台简易升降机应装设一个能切断简易升降机所有供电电路的主开关,对无机房形式的简易升降机该开关可以设置在控制柜附近。该开关应具有切断简易升降机正常使用情况下X大电流的能力。该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电路:
a) 货厢内照明;
b) 货厢顶照明及插座;
c) 机房、检修平台、井道、底坑照明及插座。
12.2.2 主开关应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主开关的操作机构应能从机房入口处方便、快速地接近。如果机房为多台简易升降机共用,多台简易升降机的主开关操作机构应易于识别。
12.3 电动机的保护
12.3.1 直接与电源连接的电动机应进行短路保护。
12.3.2 直接与电源相连的电动机应采用手动复位的自动断路器(12.3.3例外)进行过载保护,该断路器应切断电动机的所有供电。
12.3.3 当过载保护检测是基于电动机绕组温升时,则断路器在绕组充分冷却后可以自动闭合。
12.4 电气配线
电气配线应符合JG 135-2000中11.5的要求。
12.5 照明、信号
12.5.1 货厢内、机房及井道中应有充分的照明,照明电路电压应不大于220 V,并单X控制。
12.5.2 不得用金属结构作照明线路的回路,电压不X过24 V的系统除外。
12.5.3 可移动式照明装置的电源电压不得大于36 V,交流供电应使用安全隔离变压器,不得用自耦变压器直接供电。
12.5.4 简易升降机上的标记、符号和显示的信号应清晰准确,各种开关工作可靠。
12.6 安全触点
12.6.1 安全触点的动作,应由断路装置将其可靠的断开,甚至两触点熔接在一起也应断开。如果安全触点防护外壳的防护等X不低于IP 4X,安全触点应能承受250 V的额定绝缘电压;如果防护外壳的防护等X低于IP 4X,则应能承受500V的额定绝缘电压。
12.6.2 对于多分断点的情况,触点断开后,触点间分开的距离不应小于2 mm。
12.6.3 导电材料的磨损,不应导致触点短路。
12.7 控制
12.7.1 简易升降机运行控制
12.7.1.1 简易升降机的控制应是电气控制,且应采用自动平层的型式。
12.7.1.2 简易升降机不论何种原因造成运行中止,未经重新操作不得自动启动。
12.7.2 正常运行
正常运行控制应借助于按钮,按钮应安装在防护等X不低于IP 2X的按钮盒中,且按钮盒不得安装在货厢内。
13 安全装置
13.1 总则
简易升降机应设置以下安全保护装置,如采用不同结构型式,则应满足同等的安全要求。
13.2 停层防坠落保护装置
13.2.1 强制式和曳引式简易升降机应设置停层防坠落保护装置,当货厢处于任一平层位置(X低层除外)且货厢门打开时,能防止货厢发生非正常滑移或坠落。
注:如曳引式简易升降机所有参与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分两组装设,且每组部件均有足够的制动力时,可以不设置停层防坠落保护装置。
13.2.2 停层防坠落保护装置动作应灵活可靠,无卡阻现象。
13.2.3 停层防坠落保护装置应在货厢门开启不大于300 mm时完全动作,且具有作用到位的指示。
13.2.4 停层防坠落保护装置的强度应足以承受装有额定起重量的货厢重量及可能的冲击载荷,无变形、脱焊、松动、裂纹等缺陷。
13.2.5 应设置X的电气联锁开关,当停层防坠落保护装置作用时切断简易升降机的电气回路。
13.2.6 停层防坠落保护装置如采用销轴-托架型式的,其销轴直径应不小于30 mm,完全动作时销轴伸入托架端的深度应不小于15 mm。
13.2.7 停层防坠落保护装置的托架应支承在坚实的地面或墙体上,并具有足够的强度。
13.3 运行防坠落保护装置
13.3.1 强制式、曳引式简易升降机应设置运行防坠落保护装置,当简易升降机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悬挂装置脱落、断裂等情况时,能防止货厢坠落。
13.3.2 运行防坠落保护装置应采用纯机械的动作方式,并能使载有额定起重量的货厢可靠制停。
13.3.3 如采用安全钳—限速器的,应设置X的电气联锁开关,当运行防坠落保护装置作用时能切断简易升降机的电气回路。
如采用限速器的,其动作速度应不小于额定速度的115%,且小于0.8 m/s。限速器动作速度不得随意调整,且每5年应进行一次校验。限速器动作时,限速器绳的张紧力不得小于以下两个值中较大者:
a) 防坠落保护装置起作用所需力的两倍;或
b) 300 N。
13.4 防运行阻碍保护装置
13.4.1 强制式简易升降机应设置悬挂装置松弛时的安全装置,当货厢向下运行受到阻碍时能及时切断简易升降机的电气回路。
13.4.2 曳引式和液压直顶式简易升降机应设置运转时间限制器,当货厢或对重运行受到阻碍且时间X过全程运行所需时间加10 s以前,应切断电动机或电磁阀的电源。运转时间限制器不应影响检修运行。
13.5 限位开关
13.5.1 强制式和曳引式简易升降机应设置上、下限位开关,液压式简易升降机应设置上限位开关。
13.5.2 限位开关应采用自动复位的型式,并在极限开关之前起作用。
13.6 极限开关
13.6.1 强制式和曳引式简易升降机应设置上、下极限开关,液压式简易升降机应设置上极限开关。
13.6.2 强制式简易升降机的上极限开关应在货厢地坎X过上端站地面150 mm之前起作用,并在货厢顶部与井道顶X低部件发生碰撞前保持其动作状态。
13.6.3 液压式简易升降机的上极限开关应在柱塞缓冲制动之前起作用,并在柱塞进入缓冲制动区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13.6.4 强制式简易升降机的下极限开关以及曳引式简易升降机的上、下极限开关应在货厢或对重接触缓冲器之前起作用,并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13.6.5 极限开关应采用以下两种作用方法之一:
a) 采用强制的机械方法直接切断电动机和制动器供电回路;或
b) 采用符合12.6规定的安全触点切断向主电路接触器线圈直接供电的电路。
13.6.6 极限开关动作后,简易升降机应不能自动恢复运行。
13.7 缓冲器
13.7.1 应在货厢和对重(如有)行程底部的极限位置设置缓冲器。
13.7.2 一般应采用蓄能型缓冲器,如采用耗能型缓冲器的,则应设置检查缓冲器是否正
13.7.3 常复位的电气装置。
13.8 停止装置
13.8.1 底坑和货厢顶部应设置停止装置。
13.8.2 停止装置应为12.6规定的安全触点,并采用双稳态型式,其动作部分应为红色,并标有“停止”字样。
13.9 检修运行装置
13.9.1 为便于检修和维护,应在货厢顶部设置一个易于接近的检修运行装置。
13.9.2 检修运行装置应由一个双稳态的检修转换开关操作,并满足下列要求:
a) 一经进入检修运行,应取消正常运行。只有再次操作检修转换开关,才能使简易升降机重新恢复正常运行;
b) 货厢的运行应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此按钮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并应清楚地标明运行方向;
c) 货厢的运行仍依靠安全装置。
13.10 液压管路限流或切断装置
液压直顶式简易升降机应设置限流或切断装置或措施,当液压管路发生爆裂、严重泄露时,能X防止货厢X速和坠落。
13.11 X载保护装置
13.11.1 强制式和曳引式简易升降机应设置X载保护装置,当实际起重量X过额定起重量的10%时,应防止简易升降机正常启动,并发出音响和(或)发光信号通知使用人员。
13.11.2 液压直顶式简易升降机允许采用符合11.3.1规定的安全阀作为X载保护装置。
14 安全标记及说明
14.1 总则
所有标牌、须知、标记及操作说明应清晰易懂(必要时借助标志或符号)和具有永久性,并采用不能撕毁的耐用材料制成,设置在明显位置。
14.2 产品铭牌
简易升降机应设置产品铭牌,放置于货厢明显位置,铭牌应标明:
a) 简易升降机规格型号及额定起重量;
b) 制造厂名称及其识别标志;
c) 生产日期。
14.3 警告标志及额定起重量标志
每层站明显部位应设置“严禁载人运行”的警告标志和额定起重量标志,采用可折叠栅栏层门的还应设置“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及物品伸入层门内”的警告标志。
14.4 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至少在基站明显部位设置“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14.5 货厢顶部标记
在货厢顶部应给出下列指示:
a) 停止装置上或其近旁应标出“停止”字样,设置在不会出现误操作危险的地方;
b) 检修运行开关上或其近旁应标出“正常”及“检修”字样;
c) 在检修按扭上或其近旁应标出运行方向。
14.6 机房门及活板门的警告标志
在通往机房的门的外侧应设置“机房重地,闲人莫入”的警告标志。对于活板门,应设有“谨防坠落――重新关好活板门”的须知。
14.7 检修门的警告标志
在井道外检修门近旁,应设置“井道危险,未经许可禁止入内”的警告标志。
14.8 安全部件的标识
限速器、安全钳、防坠安全器、缓冲器、门锁、起重量限制器的标牌至少应标明:
a) 规格型号;
b) 制造厂名称及生产日期。
15 整机性能
15.1 空载性能
货厢空载全行程运行,简易升降机应能可靠平稳地起动、运行和停层,各机构和电气设备工作正常,无异常声响,平层精度应在±15 mm的范围内。
15.2 额定载荷性能
货厢内装载额定起重量全行程运行,简易升降机应能可靠平稳地起动、运行和停层,各机构和电气设备工作正常,无异常声响,平层精度应在±15 mm的范围内。
15.3 X载运行性能
断开X载控制电路,货厢内装载110%额定起重量全行程运行,简易升降机应能可靠地起动、运行和制停(平层不计),主机工作正常。
15.4 静载性能
简易升降机货厢内装载125%额定起重量,历时10 min,货厢应无不正常滑移和不正常沉降,货厢及各承重结构件应无变形、松动、开裂和机械损坏,液压油缸无渗漏。
15.5 曳引性能
15.5.1 曳引式简易升降机的平衡系数应为40%~50%。
15.5.2 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曳引机按上行方向旋转时,应不可能提升空载货厢。
15.5.3 货厢内装载125%额定起重量并以额定速度下行时,切断电动机和制动器供电,货厢应被可靠制停。
15.6 密封性能
液压直顶式简易升降机货厢内装载额定起重量停在上端站,10 min内下沉距离应不大于10 mm。
16 管理、使用和检验
16.1 管理
16.1.1 对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要求
16.1.1.1 简易升降机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应资质许可后,方可开展工作。
16.1.1.2 制造、改造单位应对简易升降机及其金属结构、零部件、外购件、安全装置的质量全面负责。产品质量应不低于本标准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16.1.1.3 简易升降机制造、改造后,制造、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下列文件:
a) 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
b)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c) 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制造);
d) 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e) 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明(适用于制造);
f) 主要安全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改造的提供改造部分安全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注:主要安全部件指门锁、限速器、安全钳、防坠安全器、缓冲器和起重量限制器。
16.1.1.4 简易升降机安装后,不得移装。
16.1.2 对使用单位的要求
16.1.2.1 使用单位所使用的简易升降机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改造或更新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不得使用无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自行拼装的简易升降机。
16.1.2.2 简易升降机的使用单位应有完善的制度,做到:
a) 建立健全简易升降机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b) 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从事简易升降机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c) 对简易升降机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d) 制定简易升降机的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16.1.2.3 使用单位应建立简易升降机的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
b) 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 日常使用状况和维护保养记录;
d) 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16.2 使用
16.2.1 操作人员应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简易升降机的操作。操作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
a) 每天投入使用前应进行空载试运行及层门、货厢门的电气联锁和机械联锁的检查,确认状况良好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b) 简易升降机在运行过程中不得推拉层门;层门开启后应先确定货厢的位置后方可进入搬运货物;
c) 当确认货厢门和层门都可靠关闭后方可起动简易升降机,不得以简易升降机的货厢门或层门的启闭作为简易升降机运行和停止的开关;
d) 装卸货物应轻放轻移,尽可能减少冲击。当有小车进入货厢时,应采取X措施防止小车撞击货厢壁和门;货厢内的货物应放置稳妥,防止运行时发生移动或倾倒;
e) 严格控制装载货物的重量,不得X载运行;
f) 操作人员及装载人员不得在货厢门与层门之间逗留,并尽可能减少进入货厢内的时间;
g) 每天打扫货厢内、地坎及层门入口的卫生,防止异物进入地坎,影响货厢门和层门的正常开闭;
h) 简易升降机使用完毕后,应将货厢停靠在基站,并锁好基站电源锁。
16.2.2 使用单位应对简易升降机进行每月一次的定期自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
a) 驱动装置;
b) 悬挂装置;
c) 层门的电气和机械联锁;
d) 货厢门的电气联锁;
e) 安全保护装置;
f) 按钮、指示和标志;
g) 简易升降机的运行情况。
检查情况应进行记录,并纳入安全技术档案。
16.2.3 简易升降机应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作记录。维护保养项目和周期应根据使用维护说明书确定,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
16.2.4 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一般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简易升降机维修单位进行,如使用单位自行承担的,应配备称职的维护保养人员,并制定与维护保养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注:称职的维护保养人员是指使用单位在职的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并经简易升降机制造(改造)单位维护保养X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
16.3 检验
16.3.1 简易升降机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检验:
a) 简易升降机制造过程监督检验应满足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b) 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的简易升降机应按附录A规定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
c) 在用的简易升降机应按附录B规定的项目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16.3.2 检验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简易升降机不得使用。